什麼是質押權人?
一、質押
首先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則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押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因此我們的質押權人又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二、動產質押權人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權利質押權人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權利證書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權利證書所代表的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權利證書兌現成價款,並就該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一般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係】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從上述文章中我們瞭解到什麼是質押權人,就是行使質權只有在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在此之前,質押權人直接佔有質物的應盡對質物妥善保管的義務。如果還有什麼不清楚不瞭解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的蘇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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