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和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質押權和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1、第一,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登出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質權的成立與保持則與抵押權不同。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佔有於債權人,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蔘質物佔有的繼續也是保持質權的條件,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2、第二,標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抵押權一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
3、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二、質權與抵押權的共同點
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
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
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
8、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9、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10、無論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11、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
1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以股票出質設定質押,由於股票市場電子化,股票無須移轉佔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權利設定抵押;質押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等。
有關質押權和抵押權的具體認定情況,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權利事項來進行辦理的,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權利的認定後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事項是不同的,造成了違法行為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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