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超過訴訟時效的時間是多久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超過訴訟時效的時間是多久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超過訴訟時效的時間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醫療損害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患者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提供的資料
1、提起鑑定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病歷資料:由患者保管門急診病歷的,患者應當提供所有門急診病歷資料;住院患者應當提供就診及出院證明等資料。
(二)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的資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知,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如果當事人未在此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通常情況下,醫療損害鑑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患者的病程記錄等病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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