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醫療過錯責任有哪些?
一、醫療機構醫療過錯責任有哪些?
醫療機構醫療過錯責任有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構成醫療侵權責任,還要求醫療機構在診療護理過程中主觀上存在過錯。否則,即使醫療行為造成患者損害,醫療機構也不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過程中的主觀過錯表現為行為人在醫療行為中的過失,這種過失包括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而沒有預見,也包括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這兩種心理狀態。當然,故意也是一種過錯形式,因醫務人員故意侵害患者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醫療機構也要承擔責任,但這是另外一種性質的責任,並非我們此處討論的醫療過錯。
在醫療過錯認定問題上也實行過錯推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只要患者因醫療行為發生損害,就可以推定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存在主觀過錯。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應當自己加以證明。證明的標準就是其醫療行為完全符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
二、醫療機構的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所謂賠償原則是在處理醫療損害賠償問題時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有以下三個原則,即全部賠償原則、合理賠償原則和財產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是指醫療機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也就是說,賠償數額應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7]如前所述,醫療損害既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或者身體權受到侵害,也包括因上述權利受侵害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還包括受害人及其親屬精神利益的損失以及患者醫療機會的喪失。在這些損害中,有些是有形的,如醫療費損失,有些則是無形的,如精神損害。不管哪種形式的損害,只要是醫療行為造成的,都必須全部予以賠償。
合理賠償原則是指在確定受害人的損失數額時應當合理計算,對受害人不合理的支出不予賠償。此處所指的合理與否是一個相對的、尚未確定的概念,應以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以及符合社會政策為標準加以判斷,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優先適用法律的規定。例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了與一般民事賠償標準不盡相同的賠償標準,這是基於醫療行為的侷限性和高度風險性等特點對賠償標準所作的限制。如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計算至16週歲,而不是18週歲,對殘疾生活補助費和精神損害賠償也進行了限制,這種限制很難說不合理。根據合理賠償原則,對於基於現行法律規定以及社會政策所確定的受害患者不合理的支出,不應由醫療機構進行賠償,以維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當代的社會,醫療事故發生之後,如果能夠確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醫療過錯的話,就需要承擔具體的賠償責任。根據過錯的程度來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比如說如果是完全責任,承擔的是100%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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