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有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存在,原來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對第三人權益的救濟主要有三種途徑:一是第三人蔘加訴訟制度。通過該制度使第三人能夠參與訴訟,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實踐中,第三人往往因不知道訴訟存在而未能參與訴訟,故該制度不能滿足因未能參加訴訟而利益受損的正當程式要求。二是第三人執行異議制度。設立該制度的目的在於排除對特定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以避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但該制度僅適用於執行階段,如果案件沒有進入執行階段或者已經執行完畢,該制度難以發揮應有作用。三是包括第三人在內的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
該制度將案外人申請再審限定在執行過程中,並以執行異議為前置程式。該制度的弊端是:部分第三人因無法提出或沒有提出執行異議而致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可見,從審判實務看,上述三種制度均難以滿足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現實需求。為此,修訂民事訴訟法時,在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增加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目的在於第三人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通過撤銷之訴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
從司法實踐看,該制度確實起到積極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作用。但如果該項制度因審查不嚴被案外人任意提起而致被濫用,極有可能導致生效的裁判、調解書的既判力不穩定,既損害原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衝擊了司法公信力,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因此,在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前,必須對照以下條件進行嚴格審查:一是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必須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二是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三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且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上述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一般是滿足於第三人認為該案件在進行判決時,存在一定的錯誤。那麼第三人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原案判決的確錯誤。法院經過一系列稽核之後,確定該訴訟請求,符合實際情況,則會對案件重新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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