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流程及解決途徑是怎樣的?
近幾年,涉及到醫療糾紛的醫鬧事件屢次見諸於媒體,由於個別醫護人員的責任心不強、醫療技術有限,或者由於患者及家屬對醫院方缺乏信任、處理事情簡單粗暴,都有可能產生醫療糾紛,總體上講,醫療糾紛還是由於雙方情緒控制和醫療事故處理不到位造成的,如果醫患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履行自己的應盡義務,也就不會產生糾紛了,那麼,醫療糾紛處理流程及解決途徑是怎樣的呢?
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由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並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後,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如對三級鑑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鑑定。如仍不服,則申請複議和一級鑑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鑑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式如下:
1、當發生醫療糾紛時,科室必須保管好病案,不得丟失、塗改、外借。
2、科主任對本科內出現的醫療糾紛負責,醫療糾紛出現後科主任首先負責接待投訴的病人或家屬,瞭解投訴內容,進行調查。能夠當時答覆者,給予準確的解釋。當時無法答覆或需調查後答覆的應明確告知病人或家屬下一次的接待時間和地點,同時向醫教部報告。
3、患者死亡後出現醫療糾紛時,主管醫師或值班醫師會同上級醫師,必須向家屬明確提出是否做屍體解剖及48小時內完成,並在病程記錄中完整的將家屬是否同意做屍體解剖的意見記錄在案,請家屬簽字。如家屬拒絕做屍體解剖,必須請直系親屬在病歷中寫明“不同意屍檢”並簽字。
4、當患者家屬提出封存影印病歷時,正常上班時間報醫教部,非正常上班時間報總值班。封存執行病歷應是在醫務人員陪同家屬共同影印的病歷影印件,客觀病歷患者家屬可影印,主觀病歷患者家屬不可影印,應封存影印件。
5、當科室在解決醫療糾紛時未能與患者/家屬取得一致時,由醫教部、治安辦接待並繼續解決。醫教部依據患者家屬提出的口頭或書面意見組織相關科室人員進行調查討論,必要時須經醫院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6、醫教部在接待醫療糾紛中,被投訴科室科主任必須在場,如因特殊情況不在時,應向醫教部報告後,可委託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業醫師現場負責對對投訴者提出的有關專業問題的解答。
7、發生醫療糾紛,醫院在接到病人家屬投訴之日起,在七個工作日將結果答覆病人或家屬。
8、當投訴者對我院醫療鑑定結論不服時,須按有關程式向上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醫學鑑定。
9、醫務人員在接待醫療糾紛的投訴者時,應耐心、認真聽取意見,合理科學的,用較通俗的語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釋工作,以取得家屬/患者的配合。
10、接待醫療糾紛時,應詢問來訪者是否為患者被法律承認的直系家屬,以利醫療糾紛解決和合法性。
綜上所述,關於醫療糾紛處理流程及解決途徑,根據相關規定,醫患雙方儘量能夠通過協商和調解的方式達成一致,如果實在是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出面解決,首先還是會進入調解程式,調解不成的依次進行三級、二級乃至一級醫療事故鑑定,如果始終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當然,雙方也可以一開始就選擇訴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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