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對醫療事故有哪些責任?
如果患者不幸發生了醫療事故的話,除了有責任的醫護人員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外,醫院也是要對此次醫療事故承擔一定責任的。到底醫院對醫療事故有哪些責任呢?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這個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您做詳細介紹。
構成醫療事故以後會產生三種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首先是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主要以經濟賠償責任為主,輔之以行為責任如賠禮道歉,並且允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或在衛生行政部門主持下進行調解。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
民事調解的基礎就是雙方自願,即便大河夫婦在醫院領導的種種暗示或壓力下接受醫院的解決方案,也不是自己真實意願的表示,他們仍然可以在1年內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其次是刑事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了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責任主體是醫務人員。
《刑法》是在1997年進行的修訂,醫療事故當時還存在責任事故與技術事故之分,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主要是責任事故,技術事故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隨著《條例》的頒佈實施,醫療事故不再區分責任事故與技術事故,這樣就與《刑法》的醫療事故罪在銜接上出現了空白,因此,筆者呼籲應儘快制定司法解釋明確此問題。
目前各地司法實踐中掌握嚴重不負責任的標準一般是:一級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再次是行政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逐級上報直至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發生導致患者死亡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判定或移交鑑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確定構成醫療事故後,應當給予醫療機構警告、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衛生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對於未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也即原文所述醫療糾紛的內部消化,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應當設立醫療機構監督員,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對於醫療機構發生重大醫療事故應當知曉,並進行相應處理。
如果醫療機構出現醫療事故卻隱瞞不報,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也不知曉,顯然屬於行政不作為,衛生行政部門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由此看來,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規定的不可謂不細,但是實踐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醫療事故而承擔行政責任的微乎其微,往往衛生行政部門怠於行使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職權。
一般來講,要是發生醫療事故的話,那麼醫院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當然,具體是承擔怎樣的責任,還需要具體分析醫療事故的具體情況。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感謝你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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