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醫療事故是否賠償
一、不構成醫療事故是否賠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醫療機構有過失,但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構成醫療事故,那麼患者的人身損害誰來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對《條例》第49條的理解有一個觀點和原則,就是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侵權糾紛不能適用《條例》的規定處理,應當按照《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處理。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法確立的對侵權行為造成損害予以救濟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制社會對人權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不可能與民事基本法的這一基本原則相牴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調整的僅是因醫療事故而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僅限於醫療行政處理的層面。而對於不屬於醫療事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或者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其它因醫療行為而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自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所以,“不構成醫療事故就不賠償”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存在一定的誤解。對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能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
1、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3、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4、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究竟不構成醫療事故是否賠償呢?答案是肯定的,不管是否能夠認定構成醫療事故,只要因為醫護人員違反相關操作,給患者人身造成了實際損失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對患者作出相應的賠償。換言之,是否賠償並不以構成醫療事故為準。
-
醫療損害的賠償是怎樣的?
1、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過錯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
-
醫院發生醫療事故後是如何處理的
律師解析:根據當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1、和解:患方和院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賠償的和解協議;2、調解:雙方通過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3、在上述兩種途徑都無法達成賠償協議的,則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賠償。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
看牙醫療保險能報銷嗎
律師解答:視具體情況而定。律師解析: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治療性質的牙科治療醫療保險是可以報銷的,比如說補牙、拔牙、治療牙周病、牙齦炎等牙病發生的費用。如果是醫療美容以及鑲牙不屬於報銷的範圍,是不能進行報銷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
-
醫療損害有哪些賠償途徑
協商解決。發生了醫療糾紛,並不一定都需要通過繁複的法律程式來確定賠償。有的時候,如果醫患雙方都實事求是、通情達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屬與醫院可以和平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及善後事宜。因為協商解決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所以沒有墨守成規的具體程式,比如為了明確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