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四級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犯罪是否構成
一、通常四級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犯罪嗎
構成醫療事故應當優先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四級醫療事故不對應傷殘等級,也可以說不構成傷殘。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與傷殘等級標準對應關係以下幾點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不屬於殘疾,只能向醫療機構主張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和住宿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根據醫療機構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把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並對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提供了參考標準。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條例》把醫療事故具體分級標準的權利授予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部)。衛生部以第32號令的形式公佈了《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
二、醫療事故調解後續有哪些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據調查顯示,85%以上的醫患糾紛都是通過此種方式解決的。在醫療糾紛激增的今天,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方式仍然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的好方法。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
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衛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國務院頒佈了《醫患事故處理條例》,把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式,即發生醫療糾紛後,必須先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否則不得提起訴訟,使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成為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式。
3、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當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成功調解時,醫療糾紛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發生民事訴訟。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前,都要勸雙方進行調解,並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幫助,稱之為司法調解。醫患糾紛經司法調解仍不能解決糾紛,法官不得不進行司法裁決,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解決糾紛,這是醫患糾紛解決的最後方式。
發生醫療事故之後患者可以同醫院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成功的話,那麼雙方可以制定調解協議書,並且簽署雙方姓名。如果雙方不能夠協商一致的話,或者是對調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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