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規章及相關法規有哪些
我們知道,在發生醫療事故時,為確定醫療事故大小,患者受損情況,是需要組織專門的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鑑定的。醫療鑑定需要按照嚴格的程式,那麼,我國法律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的規章及相關法條有哪些呢?小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供您閱讀。
一、醫療事故鑑定規章及相關法規有哪些
(一)國務院關於釋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分別成立省(自治區)、地區(自治州、市)、縣(市、市轄區)三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直轄市分別成立市、區(縣)二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由有臨床經驗、有權威、作風正派的主治醫師、主管護師以上醫務人員和衛生行政管理幹部若干人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鑑定委員會可以吸收法醫參加。
鑑定委員會人選,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鑑定委員會負責本地區醫療單位的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它的鑑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地區(自治州、市)、縣(市、市轄區)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也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的向地方開放的醫院發生醫療事故,也可以提請當地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二)醫療事故鑑定條例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關於醫療鑑定的法律,有關於國務院釋出的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通知,還有醫療事故鑑定條例。醫療事故的鑑定,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程式來進行,對鑑定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必要時,您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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