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1、《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後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後,應該怎麼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3、最後有兩個注意點:
(1)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於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二、處理醫療糾紛的方式包括哪些?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上述四種解決糾紛的途徑中,仲裁和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協商、調解則不具有,因而當事人對協商和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反悔。當然,採用何種途徑去解決一個具體的醫療糾紛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由此可見,患者處理醫療糾紛的方式很多,有協商、第三方機構調解、仲裁機構仲裁及訴訟等手段,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要按照醫療糾紛處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不得一時衝動做出違法的事情。那樣非但不能及時的挽回自身的損失,還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可謂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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