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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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立案標準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不負責任:(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行為人對“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不是行為人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結果,而是過失造成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由醫務人員構成。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
【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 擅離職守的
(二) 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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