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賠償責任誰進行認定?
一、非法行醫賠償責任誰進行認定
鑑定由法院委託法醫鑑定機構來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鑑定。在訴訟過程中,如需鑑定由法院委託法醫鑑定機構來進行。法醫鑑定與醫學會鑑定的區別在於前者不會注重疾病本身的參與度問題,而後者強調疾病本身的參與度。從鑑定角度來說,一旦認定為非法行醫,對造成損害的患者最終的賠償是很有利的。
二、非法行醫的情形
(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非法行醫主要應包括下列6個方面:
1、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
2、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或者拒不校驗的。
3、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4、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
5、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6、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
(二)根據《執業醫師法》,非法行醫應包括下列2個方面:
1、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
2、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三)根據《母嬰保健法》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鑑定的;
2、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3、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或者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
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法非法行醫問題
(一)出租醫療機構將醫療場所、發票收據、醫療文書、醫療裝置等出租給其他組織或個人並以該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收取租金的。
(二)將科室等承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並以該醫療機構的名義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收取定額費用的。
(三)掛靠並使用該醫療機構的處方、收據及醫療文書等開展診療活動,該醫療機構收取管理費的。
(四)以場所、裝置、人員、收據、處方、醫療文書等有形資產和醫院名稱等無形資產為資本投資與其他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門診”、“中心”、“專案”,並以該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該醫療機構收取管理費的或者雙方按比例分利的。
(五)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與其他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舉辦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科室”、“病區”、“中心”、“專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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