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一審不服如何上訴
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遞交上訴狀即可。上訴狀:
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上訴人×××因……(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號(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寫明具體的上訴請求)
1.××××××××××××;
2.××××××××××××。
上訴理由:……(寫明不服原審判決和裁定的事實及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附:上訴狀副本××份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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