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不服上訴行嗎?
一、民事訴訟二審判決後能否提出上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每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的,即告結束,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得再提起上訴。當然,如果當事人對二審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訴或者申請再審,也可以向相應的同級檢察院申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提出再審的條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違反專屬管轄、專門管轄規定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管轄錯誤”。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原審開庭過程中審判人員不允許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或者以不送達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但依法缺席審理,依法徑行判決、裁定的除外。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二審不服上訴是不被允許的,我國對案件的審理實行二審終結制,也就是說,在二審判決在作出當日起即生效,不再接受當事人的上訴。但如果二審的判決確實存在著嚴重的漏洞,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再審,再審與二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它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會被法院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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