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行政許可範圍可以撤銷嗎?
一、超出行政許可範圍可以撤銷嗎?
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1、2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1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2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撤銷行政許可的提起
1、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
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時,其利害關係人通常是其行政許可本身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範圍、條件等要求的直接發現者。
2、行政機關依據自己的職權撤銷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後,其重要的職權就是監督檢查行政許可的實施是否合法,行政許可所要求的範圍和條件是否發生變化,以及被許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許可所要求的範圍和條件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在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中,一旦發現特定的情形,行政機關即有權提起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式,並依法審查決定是否撤銷行政許可。
三、行政許可的撤銷程式是怎樣的?
(一)、撤銷權行使的啟動。
1、由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啟動。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因此,當公民、法人發現他人的行政許可給自己的權益造成侵害或可能造成侵害,他就可以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向作出該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請求予以撤銷。作出該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必須受理。
2、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執法檢查中,或者是群眾舉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必須啟動撤銷該行政許可的程式。
(二)、立案。這可以借鑑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啟動了行政許可的撤銷程式後,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承辦該案,承辦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人員實行迴避制。
(三)、調查取證。這是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主要要收集兩類證據,一類是事實類,另一類是法律法規類,這是決定是否撤銷的依據。
(四)、調查終結。承辦人員在收集到相關證據後,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建議等。
(五)、聽證。因此,撤銷行政許可程式中的聽證,完全可以參照該節有關規定執行。
(六)、作出決定。填寫《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審批表》,將聽證筆錄連同案卷材料報局長審批,作出是否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決定撤銷行政許可的,作出書面決定,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送達。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包括:撤銷的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自接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可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在依法撤銷了行政許可後,可能會對被許可人的合法權利造成損害,需要對被許可人作出相應的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應該僅限於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害。不過,要是被撤銷的行政許可,是因為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這種情況下即使有對其造成損害,也應當由其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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