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登記處理時間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房產登記和行政許可登記的區別
細心的讀者可能會發現,上一部分寫到,行政許可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房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登記有什麼區別呢?房產登記是一種行政行為,但究竟是行政許可還是行政確認,理論上也有爭議。《行政許可法》早期的徵求意見稿曾將之規定為行政許可行為,為立法機關所否定,房屋登記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確認,它的功能是對房屋產權的確認、公示與管理,房屋登記不能決定房屋的產權歸屬,而是房屋產權歸屬決定房屋的登記,當事人在對房屋權屬有爭議的情況下,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變更登記的,行政案件應中止審理,待房屋產權確定後,才能繼續審理。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2015)鄂行終字第00131號行政案件中止審理的原因即是在等待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1002號所有權確認糾紛的審理結果。
不僅是房屋登記案件,農村承包地、宅基地權屬有爭議的,都要先經過民事途徑確權後,才能要求登記機關變更登記。
由此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結論,行政案件中的不動產專屬管轄,並非必須與不動產的權屬、使用等物權糾紛有關。
以上對房屋登記討論較多,因法律對房屋登記的規定較詳細,同理,對其他不動產,如土地、草原、林地、海域等登記行為不服的,統一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2015年3月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施行後,對不動產權證書登記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也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行政訴訟法關於不動產相關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資料在我們國家,不動產的保護一直是一個比較熱點的問題,這些年來我國對其相關的法律法規也越來越完善,如果大家對這方面問題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直接線上諮詢我們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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