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是否構成合同履行的障礙?
一、抽象行政行為是否構成合同履行的障礙?
抽象行政行為可以構成合同履行的障礙,政府抽象行政行為應構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一般觀點。關於不可抗力的認定,一般而言,存在三種觀點,即主觀說、客觀說和折中說。主觀說認為,當事人主觀上已盡最大的注意,但仍不能防止阻礙合同履行的事件發生。
不可抗力事件是與當事人主觀因素無關、發生在當事人外部的、非通常發生的事件。折中說則兼採主觀說和客觀說而立論,認為從性質上說不可抗力具有客觀性,不受當事人主觀意志的左右,但在具體認定不可抗力事件時,要看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盡到了應有的注意義務,據此判斷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有過錯;兩個標準缺一,則不構成作為免責事由的不可抗力。
二、抽象行政行為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將作不同的分類。以抽象行政行為的制定依據、內容和目的為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分為制定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行為規則。以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為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分為依授權制定行為規則的行為和依職權制定行為規則的行為。
最常見的分類是以抽象行政行為的規範程度與效力等級為標準所作的劃分。即:
1、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行為。指制定釋出行政法規、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行為。
2、行政機關除行政立法行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
主要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物件規定行政措施,釋出決定和命令的行為。這類行政行為沒有對某個具體物件的特殊針對性,而是在一定範圍和管理領域內對一切人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反覆適用,因此,它 雖不屬於行政立法行為,但屬於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
根據相應的法律條文可以知道,抽象行政行為屬於不可抗力的一種情形,由於民事主體並不能認為的改變或者是阻止,故而可以構成合同履行的障礙。若是債權人請求其履行義務,可以此不可抗力為理由拒絕履行,同時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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