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又包括行政機關中的哪些部門?
一、行政強制執行又包括行政機關中的哪些部門?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許多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決定難以執行時向法院申請執行,還有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而且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有限的,除了加處罰款的強制執行權外,處理查封扣押物品、凍結劃撥款項等其他強制執行權必須要有法律規定。根據目前法律的規定,只有公安、海關、稅務三個行政部門有上述行政強制執行權。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是怎樣的?
1、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式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釋出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三、哪些情況下強制執行中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對違法企業進行處罰,對方拒絕繳納罰款的,具備執法權的可以強制執行,在我國主要包括公安、稅務及海關等部門,如果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通過法院對違法企業強制執行,將處罰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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