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中的侵權責任主要有
(一)、民事主體的人格權不受侵害責任。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二)、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四)、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五)、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六)、教唆侵權、幫助侵權,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的客觀存在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條件。所謂損害,是指因人的行為或物件的危險性而導致人身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後果。該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的客觀後果;該損害是確定的,是已經發生、真實存在且能夠認定的,包括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性。
(二)、因果關係。
這裡所說的因果關係是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即行為是導致損害的原因,損害是行為的必然結果,所要解決的是侵權責任是否成立的問題。其表現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種。同時,當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狀態下,在確定因果關係時,還要充分考量損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為是損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間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
(三)、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的違法性包括形式的違法和實質的違法。所謂形式的違法是指行為與法律的明文規定相牴觸。所謂實質違法是指行為不是從形式上而是從實質上違法,這種行為雖然不能確定違反的具體法律規則,但它卻違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
(四)、過錯。
過錯作為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一種主觀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後果的主觀態度。但是,如果要確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這種心理狀態卻要藉助於其外在表徵即行為本身。過錯的形式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其中,過失又分為輕過失和重大過失。
在民事案件中有明確規定的侵權責任,通常包含對財產侵權、人身侵權、出版侵權、肖像侵權等,如果當事人在民事權益中受到侵權,應當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且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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