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特點的特徵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執行特點的特徵是什麼?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式是怎樣的?
1、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式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釋出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三、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哪些材料?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下達處罰決定書後,不是每次對方都履行義務,繳納罰款的,如果拒絕履行,行政機關可以啟動強制執行程式。和民事執行不同,行政執行有自身特點,其執行物件廣泛、執行中雙方當事人不得和解,並且可以有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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