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舉證責任誰來負責
1、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對一般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規定由被告負責舉證,這種將舉證責任指向被告的規定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此處指的即是醫療,勞動糾紛等)。
2、行政訴訟
由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一項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舉證責任,就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根據特殊的情況來決定的,一般民事訴訟適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行政訴訟是由作為被告的當事人來承擔舉證責任,就是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這個是行政訴訟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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