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訟舉證責任一般誰來承擔?
一、民事訴訟訟舉證責任一般誰來承擔?
民事訴訟訟舉證責任一般是由案件的原告人來承擔。民事訴訟,是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裁判民事爭議的程式和制度。這個過程是需要雙方進行舉證也就是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的。這對案件的最終審理結果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是多久?
在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時,可徵求被告的意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不同的訴訟中,關於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規定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在民事訴訟中,結合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為15日。而通常原告一方需要變更訴訟請求的話,則需要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申請進行變更才可以,否則法院有權對逾期舉證的案件進行駁回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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