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什麼
1、直接起訴期間
(1)當事人應當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3)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製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院應當受理。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5)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6)由於不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2、不服行政複議的起訴期間
(1)當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複議決定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訴訟期間的延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大家都知道訴訟時效是由期限的,超過規定期限屬於逾期行為,法院可以不進行受理。不過訴訟時效是可以進行中斷的,但是進行中斷之後需要從新計算具體的訴訟時效,中斷對個人也是有好處的,可以讓自己更充分的蒐集案件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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