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如何處理?
一、未成年犯罪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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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另外,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除此之外,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1、初次犯罪;
2、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3、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由於我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6週歲,那就意味著可能出現未成年人犯罪同時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主要是年齡介於16-18週歲的未成年人。雖然此時會按照其所犯之罪來定罪,不過在判刑的時候考慮到犯罪的時候尚未年滿18週歲,那往往是會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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