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是行政複議的範圍嗎
一、行政不作為是行政複議的範圍嗎?
行政不作為是行政複議的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不作為的特點
行政不作為是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1、消極性
行政不作為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作為義務。
2、違法性
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為的本質特徵,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就意味著這種行政不作為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3、程式性
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式。無論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還是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只要行政主體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式,不論相對人的實體要求是否得到滿足,人身權、財產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護,行政主體的行為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為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因此,程式性是行政不作為的一個很重要的特徵。
4、非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為的一個顯著特徵是行政主體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在行政不作為案件中,行政主體的這種自由裁量權受到了嚴格的限制,行政主體必須履行其承擔的行政義務,既不能放棄履行,也不能推諉、拖延履行,行政主體在履行義務上沒有選擇的餘地,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獲得救助的情形後,應當立即啟動行政程式,並在法定的合理的期間完成行政程式,行政主體在這個問題上不能自由裁量。
大多數行政單位所作出的侵權行為都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其實行政不作為也是在侵犯民眾的合法權益,行政單位的所有支出包括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都來源於全體民眾的稅費,民眾向國家交了稅之後,國家相關行政單位就有義務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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