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扣押與收繳的區別有哪些?
一、在我國扣押與收繳的區別有哪些?
扣押指的是拘禁或扣留,而收繳是指查收繳獲。雖然二者的中文釋義十分容易區分,但在刑法中,扣押和收繳,卻經常被人們混淆,對於那些對二者沒有紮實的理解的人來說,是有一定的難度的。
1、性質:對於扣押而言是臨時性強制執行措施,證據保全措施;而收繳則是帶有結論性的行政強制措施,沒有期限限制。
2、目的:扣押是保全證據,以免證據消失或者毀滅;而收繳的目的是經調查核實,扣押的物品屬於非法財物,公安機關將其繳獲,以免繼續危害社會。帶有結論性和處罰性的行政強制措施。
3、物件:
扣押:
(1)行政案件
(a)對查獲或者到案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保管、退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一條,);
(b)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與案件有關但不需要鑑定的,不能扣押,應登記,拍照固定證據,需要鑑定的可以先扣押,結束後立即解除返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一條);
(c)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
(2)刑事案件。可以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但對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和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裝置等特定動產適用查封。對於痕跡、生物樣本適用提取,對於現場勘查中發現的物品明確與案件有關的可以當場扣押,不便當場扣押的也可以先提取後扣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
二、扣押和扣留的區別
扣留與扣押的區別如下:
1、實施的物件不同
扣押物件一般指的是物,而扣留物件一般指向的是人。並且在法律強制性上扣押比扣留更具備強制力。
2、含義不同
扣留是指行政機關在證據可能丟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對需要保全的物證當場登記,先予以封存。扣押是指行政機關把當事人的可作為證據的物品、檔案及應予沒收的財物轉移至另外場所,防止當事人佔有、使用和處理。
3、數量不同
扣留的數量不可能是大量的。扣押則是涉及違法行為的大部分或全部物品。
4、時間不同
扣留的期限一般為7日。扣押一般以行政機關查明違法事實為期限,但有的法規也規定了具體期限,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實施查封扣留的最長期限為30日。
5、性質不同
扣留與扣押的性質不同。扣留是一種證據保全措施,而扣押則是行政強制措施,是獨立的一類具體行政行為。
6、法律後果不同
扣留只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環節,不算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後者則是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書》一經發出,則該行為已經完成,不管其最後是否導致進一步的行政處罰,當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國家賠償等。
我國法制社會的建立還不是那麼久遠,雖說普法有所提高,但是還有很多地方仍然需要不斷的提高,公民們對大致法律條款有了一個初步的瞭解,但是真正到了細節的區分還是有很多不足的。這也是我們後期需要繼續學習的地方,看到不足就有繼續上升的空間,真正的學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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