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質押的區別在我國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為了給債權人提供相應的保障,那麼債務人有的時候會提供相應的抵押或者是質押,但是大家通常情況下,對於抵押房屋這種保障方式是比較熟悉的,但是關於質押通常都不是特別地瞭解,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抵押質押的區別在我國是怎樣的?
一、抵押質押的區別在我國是怎樣的?
抵押與質押的概念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即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的質押物。
二、抵押與質押權利性質的不同
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於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
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並以佔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權為設定於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於動產上的權利。
三、抵押與質押的標的物不同
1、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
2、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
3、抵押權、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抵押和質押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抵押的話,房屋的佔有,並不是轉移給他人的,但是這呀的話是需要將動產轉移給債權人佔有的。其次就是抵押和質押的標的物在法律規定上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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