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證據規則有哪些?
一、行政複議的證據規則有哪些?
(一)客觀性規則
行政糾紛的產生一定是基於一定時空條件下的客觀事實,它必然會留下痕跡,引起一些變化。如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書即是書證等。那麼存於外界並能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其本質屬性應是客觀性,這也是行政訴訟中法官決定是否採用證據的一條規則。
(二)關聯性規則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是指證據反映的事實必須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絡。客觀事實多種多樣,但不是所有的事實都是特定行政案件的證據,只有與案件事實有內在聯絡的證據才能被採用。法官應從客觀的角度,認識、把握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明確證據的方向,以便查清案件事實。
(三)合法性規則
指法官採用某一證據,該證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該證據應符合法定的形式,並且該證據的取得應符合法定的程式,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被採用。
(四)傳來證據採用規則
以案件是否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為標準,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始證據一般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傳來證據則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傳來證據在轉述、複製的過程中,可能被有意或無意地增刪。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對傳來證據進行認證時,必須查明傳來證據的來源,審查其在輾轉的過程中有無問題,與案件事實有無聯絡,如無法確定其來源,則不能採用。傳來證據雖相對原始證據不太可靠,但其對案件事實仍具有一定證明作用。比如在無法取得原始證據時,在一定條件下傳來證據可代替原始證據確定案件事實。
(五)間接證據採用規則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係,證據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凡是能夠直接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凡是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必須與其他證據聯絡在一起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就是間接證據。行政訴訟中,採用間接證據應注意:
1、間接證據必須真實;
2、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絡;
3、間接證據之間不應有矛盾,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符合上述條件的間接證據是可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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