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不予立案依據是什麼?
對於那些實施了違法行為,導致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侵害,若遭受到侵害的主體,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是可以向相關機構提出立案的請求的,但是並非是所有的立案請求都是會被受理的,行政處罰不予立案依據是什麼呢?
一、行政處罰不予立案依據是什麼?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結合《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文來看,立案的條件,一是發現違法行為;二是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這裡筆者認為第一個條件“發現違法行為”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群眾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其它部門移交及違法嫌疑人主動交代等;這裡的“違法行為”不是指已經過法定程式確認的違法行為,只要求簡單的符合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確的涉嫌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及初步的證據資料等。第二個條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筆者認為應理解為首先違法行為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包括地域管轄範圍、職權管轄範圍、級別管轄範圍;其次,對該違法行為,如果一旦查證屬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制裁後果(即有違則,有相應的法則)。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
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三、立案的程式
立案是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的第一個步驟, 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對於民事主體個人來說,若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且確定不是這些不會被立案的清新,就可以向相關機構提出立案的請求,一般來說,只要其滿足條件,提交的材料齊全,請求都是會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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