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行政處罰主體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分公司行政處罰主體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1、分公司作為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物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的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2、分公司在處罰和執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在案件處罰上,執法部門對分公司進行行政處罰要充分掌握其違法行為的主要事實,並且證據確鑿,有法定依據;在案件執行上,若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擔有關行政責任,則應由其所隸屬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3、分公司作為處罰物件的主體資格。在將分公司作為行政處罰當事人,該分公司必須是已經取得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准檔案的合法經濟組織。對於非依法設立或者依法設立但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的處罰,則應當將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作為行政處罰物件。
二、行政拘留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分公司行政處罰主體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行政處罰,是行為人的行為還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並且有違反行政法規的內容,包括一些打架,賭博等行為都是屬於行政處罰的範圍,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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