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罰款數額一般之規定是怎樣的?
一、行政處罰罰款數額一般規定
1、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應當在最高倍數與最低倍數之間劃分三個以上的階次,一般處罰按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於中間階次。
2、罰款為一定幅度數額的,應當在最高額與最低額之間劃分三個以上階次(最高額與最低額比值為四倍以上的,應當按倍數額劃分處罰階次),一般處罰按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於中間階次。
3、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40%至60%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20%以下確定。
區(市)縣政府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款幅度,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作出控制罰款上限的決定。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環境保護等違法行為的除外。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綜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慮“違法行為人的年齡及精神狀況”;“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兩年內是否有兩次以上同類違法行為”等因素和情況。
《實施辦法》明確了行政處罰的目的重在教育。”據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具有對社會公眾的一般教育意義和對違法行為人的特殊教育意義,阻卻違法不是行政處罰的唯一目的,更重要的目的在於產生教育意義。所以,在起草過程中一直將“行政處罰重在教育”的要求貫穿《辦法》全文,在原則要求和制度設計上完全遵循了教育為主的理念,對輕微、初次或危害後果不大的違法行為都予以寬大處理,並且嚴禁行政機關採取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並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也就是常說的“釣魚執法”。
二、罰款數額
1.一般處罰取“中間數”。
行政處罰和百姓息息相關,在以往“人情罰”、“議價罰”、“同案異罰”的情況時有發生。而現在,《實施辦法》則嚴厲“擠”掉行政處罰中的“人為泡沫”,明確規定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有一定幅度的罰款處罰,裁量基準應當視情節在幅度範圍內劃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區(市)縣政府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款幅度,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作出控制罰款上限的決定。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環境保護等違法行為的除外。
2.罰款數額按以下標準確定。
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應當在最高倍數與最低倍數之間劃分三個以上的階次,一般處罰按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於中間階次。
罰款為一定幅度數額的,應當在最高額與最低額之間劃分三個以上階次(最高額與最低額比值為四倍以上的,應當按倍數額劃分處罰階次),一般處罰按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於中間階次。
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40%至60%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20%以下確定。
3.不滿14週歲不予行政處罰。
《實施辦法》還對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從重處罰的情形進行了梳理和分類。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或減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適用最低處罰額度或者減輕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非法財物或違法所得較少的;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受他人脅迫從事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無同類違法行為記錄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應當在法定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基礎上減輕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兩年內,累計發生兩次以上同類違法行為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經行政機關書面責令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後,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嚴重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具有脅迫、誘騙或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情節的;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違法行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環境保護等,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違法手段和後果比較嚴重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4.較大罰款集體討論後決定。
《實施辦法》還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擬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當事人可以申請聽證而沒有申請的;擬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的;依法擬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或從重處罰的;實施聽證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認為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案件。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下列利害關係之一的,應當依法迴避:
為涉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為違法行為的受害人、受益人或其近親屬的;
與涉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實施辦法》還規定,各區(市)縣政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就本地區、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各項資料、具體情況進行彙總和分析,按季度向社會公佈。
5.多重監督防止“同案異罰”。
為加強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保證行政處罰活動既不失職不作為,又不越權亂作為,構建行政處罰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的體系,《辦法》還確立了審查後公示制度、投訴制度、執法監督制度、評估考核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幾個監督制度。
對於行政處罰罰款金額的解析,有關行政處罰的罰款,按照情節嚴重的作為參考或者將最高罰款額與最低罰款額的倍數固定,分為3~4個階次,這樣對於不同案件的處理,有著更好的處罰結果。但對於處罰的標準,也可以按照最高罰款金額的20%,40%,60%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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