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會的發言稿怎麼寫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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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會發言稿
書記員:當事人是否到會當事人:姜再清未到,委託吉林巨石律師王秀芹到會。 書記員:調查人是否到會
調查人:到會
書記員:下面宣佈聽證會紀律。
1、在聽證會過程中,所有聽證會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均應服 從聽證會主持人的指揮;
2、聽證會參與人在聽證會期間,要求發言提問,陳述或辯 論,需經聽證會主持人許可;
3、 聽證會期間, 不允許走動, 吸菸和隨地吐痰, 不準鼓掌、 喧譁吵鬧、呼口號或實施其他妨礙聽證會活動的行為;
4、未經許可不準錄音、錄影、攝像;
5、旁聽人員進入聽證會,不準發言提問;
6、對違反聽證會紀律的人,視其情節輕重,聽證會主持人 有權予以口頭警告、 訓誡、 責令退出聽證會會場, 沒收錄音、 錄影帶;
7、對鬨鬧、衝擊聽證會、侮辱、誹謗、毆打聽證會人員, 嚴重擾亂聽證會程式的人,依法追究責任;
8、所有的聽證會參與人及旁聽群眾將手機關閉。
書記員:當事人是否有證人到會
當事人:否
書記員:報告主持人,所有聽證會參與人都已到會,可以進 行聽證會。
主持人:聽證會現在開始,下面核對身份。
當事人:
姓名 姜再清 性別 男 出生年月 19550813 族別 漢 職業 工人 家庭住址 韓家店達裡巴鄉韓家店林場韓家 店林區屯
委託代理人:
姓名 王秀芹 性別 女 出生年月 19541018 族別 漢 職業 律師 家庭住址 前郭縣勝利街
調查人:
姓名 劉雪竹 性別 男 出生年月 19770116 族別 漢 職業 執法人員 工作單位 前郭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局 北部執法大隊
當事人、調查人對對方的到會人員是否有異議
當事人:否
調查人:否
主持人:前郭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 42條的規定,今天在這裡對韓家店林場姜 再清違章建築拆除一案聽證違法建設一案組織召開聽證會, 根據法律規定, 本案由王亞東擔任聽證會主持人, 由王亞東、 劉越、王魏組成聽證委員會,當事人如果認為聽證委員會及 書記員與本案有某種厲害關係,可能會影響本案的公正處理, 有權申請更換聽證會組成人員,但應該說明正當理由,當事 人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否
主持人:當事人是否在 3天前收到本局的聽證會通知書 當事人:是
主持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 42條和有 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有權委託代理人收集證據進行辯證,經聽證委員會許可。 有權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請求複製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涉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 個人隱私除外。 對聽證會筆錄中, 對自己陳述所作記錄有權進行補正,不服行政處罰,有權依 法提出訴訟,同時還應承擔以下義務:必須依法正確行使權 力,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並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遵守聽證
會程式和規則, 服從指揮, 不得妨礙聽證會活動的正常舉行, 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
主持人:以上權利和義務當事人是否聽清楚
當事人:是
主持人:請調查人就本案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以及 處罰建議進行陳述。
調查人:
1、調查人認為未剝奪當事人姜再清參與詢問的權利,在詢 問中其子姜玉來阻止其父進行答覆,且詢問中未明確該建築 的所有人不是姜玉來,在詢問後才知道該建築當事人為姜再 清。但當事人姜再清在場並未提出異議,全程有錄影,認為 詢問過程未剝奪姜再清權利,不存在程式過錯。
2、調查人認為下達的責令改正內容是依據當事人的房屋是 否取得了規劃部門的審批許可 ,未取得規劃部門的審批許 可私自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 64條、 第 65條規定, 依據第 68條下達限期拆除的通知。 認為下達的責令內容並不違法。
主持人:請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
1、當事人認為房屋土地為合法取得的,房屋屬於合理合法 的。
2、當事人為前郭縣韓家店為林場工人,有權在前郭縣林場
土地上建築房屋,在 2016年 5月 12日,韓家店林場向土地 所申請了建房, 2017年 7月 26日林場將辦公樓院外東側荒 地賣給高雙全,高雙全又把土地轉讓姜再清,認為姜再清取 得土地和林業部門許可,有權建造房屋。
3、認為執法部門下達責令改正內容違法,提問詢問筆錄程 序存在問題,未向當事人詢問,拒籤情況不存在。
4、認為林場與高雙全應到聽證,並說明未到原因。
5、姜再清因無宅基地,需要一塊宅基地建房居住。
主持人:下面請調查人和當事人進行質證:
調查人:
1、調查人認為未剝奪當事人姜再清參與詢問的權利,在詢 問中其子姜玉來阻止其父進行答覆,且詢問中未明確該建築 的所有權人不是姜玉來,在詢問後才知道該建築當事人為姜 再清。 但當事人姜再清權利在場並未提出異議, 全程有錄影, 認為詢問過程未剝奪姜再清權利,不存在程式過錯。
2、調查人認為下達的責令改正內容是依據當事人的房屋是 否取得了規劃部門的審批許可,未取得規劃部門的審批許可 私自建設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 64條第 65條規定,依據第 68條下達限期拆除的通知。認為下 達的責令內容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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