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是一種常見的職務型的犯罪,關於挪用資金罪的問題很多,比如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問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的規定,更多關注的是關於挪用資金罪的司法解釋問題,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介紹關於挪用資金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的問題。
挪用資金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25 法發[1995]23號)
三、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2000.2.16 法釋〔2000〕5號)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94號《關於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能否作為挪用公款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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