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的物件是公司的大股東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
一、挪用資金的物件是公司的大股東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
公司大股東挪用資金的也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五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犯有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資金罪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其實,關於股東挪用公司資金的這種行為,要注意跟抽逃資金罪進行區分。但總的來說,股東也可以成為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不管是公司的大股東還是小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隨便挪用公司資金,對公司的經營會造成很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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