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數罪併罰的法律規定
具體的法律規定是,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
賄賂犯罪的新表現有哪些?
一、賄賂犯罪的新表現有哪些?賄賂犯罪的新表現有: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二、賄賂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
-
玩忽職守罪惡劣影響怎麼認定?
一、玩忽職守罪惡劣影響怎麼認定?玩忽職守犯罪的立案條件中,包括影響惡劣這一項,惡劣社會影響是無形的,而且損害結果往往具有區域性,表現形式也是複雜多樣的。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1、案件本身的惡劣程度。案件本身的嚴重程度決定著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如...
-
構成玩忽職守罪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玩忽職守罪的條件有:1、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一種過失。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中從事公務的人員。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不正...
-
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