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的罪有哪些?
一、告訴才處理的罪有哪些
1.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但犯此罪的案件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就不適用告訴才處理。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如用暴力強迫他人嫁娶離婚。犯此罪致人死亡的不適用告訴才處理。
3.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此罪致人重傷、死亡的不適用告訴才處理。
4.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
二、“告訴才處理”跟刑事自訴案件是否是一種?請檢視以下幾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其實是屬於自訴案件的一種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就是上面列舉的幾個罪行: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這四個,其中,如果侮辱、誹謗嚴重危害了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則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等都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自訴案件包括但不限於“告訴才處理案件”。除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外,自訴案件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干涉通訊自由案、侵犯智慧財產權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遺棄案,已經侵害公民人身與財產權利法定刑為3年以下的各種犯罪。故意傷害輕傷,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自訴。
3、還有一種就是被害人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立案的,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這類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但是和前兩種有一些區別,比如不能適用調解和和解結案,不能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等等。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中,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則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另外,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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