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有哪些
一、哪些刑事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
1、侮辱、誹謗案(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1、自訴案件應於1個半月內審結,屆時不能審結的,報庭長、院長審批。
2、對當事人羈押的,應按公訴案件的結案要求,於1個月內結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3、附帶民事訴訟的,參照民事訴訟相應的審限。
4、按自訴程式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理後認定屬於公訴案件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提起自訴的條件:
(一)提起自訴的主體須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一般而言,自訴由被害人提起。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即提起自訴的主體有:
1.被害人。被害人是因為受到犯罪行為侵犯而遭到損害的人。因此,被害人對於法律規定的可控訴的案件,當然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應是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若不是被害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或受害結果不是由犯罪行為直接造成,則被害人不能成為自訴的主體。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的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證在特殊情況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仍能得到適當的保護。法定代理人的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包括被害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被害人的近親屬。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提起起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87條規定,若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提起自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人。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時應當向法院提供確定的被告人的姓名、性別、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情況,使控訴指向物件明確,方便法院通知被告人應訴,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
(三)案件應當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範圍,受訴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即案件須是法律明確規定允許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岸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對於以上一類案件,自訴人可以提起自訴。人民法院對於符合自訴條件的案件應當予以受理。另外,自訴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告訴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四)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訴訟請求是自訴人提起自訴的目的所在,因此,為了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應在自訴書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此外,還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若沒有足夠的證據,就無法認定被告人的罪責,也就達不到懲罰犯罪的目的。
(五)自訴應當在追訴時效期限內提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至於自訴案件的起訴時效,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而只是適用《刑法》第26條至28條關於犯罪追訴時效的一般規定,即公訴與自訴的時效是同一的。以上幾個是提起自訴必須具備的條件,缺一不可。自訴人只有同時具備這幾個條件時,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對犯罪事實進行審理,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告訴才處理,顧名思義就是需要被害人告訴才會進行處理的,如果被害人不願意告訴的,那麼刑法也是不會受理的。所以以上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被害人原因告訴,才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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