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無效合同情形有哪些?
一、常見的無效合同情形有哪些?
1、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的利益;
2、一方以欺詐、脅迫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地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訂立的合同。
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三、合同無效的處理及後果有哪些內容?
1、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3、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四、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第二,認定程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第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第四,對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無效是屬於雖說合同已經成立,但此合同不會產生法律的效力,一般在認定合同無效時就會從合同的主體,以及還有合同的內容來進行確定,同時對於合同的無效也會分為全部無效和部份無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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