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5種強制措施都是什麼?
公安機關接到有關刑事案件的報案後,會組織警力展開偵查,對於發現線索的犯罪嫌疑人,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採取強制措施。這樣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脫給破案帶來困難。那麼刑事訴訟法5種強制措施都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刑事訴訟法5種強制措施都是什麼?
1、拘傳
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拘傳首先要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法院的院長批准,並填寫拘傳證後方可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一次拘傳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適用物件與取保候審相同。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證人也不能交納保證金時,採用監視居住的方法。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4、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採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發生社會危害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對犯罪嫌疑人逮捕有哪些程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至30天。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在實施逮捕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住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所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綜上所述,刑事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辦法。刑事訴訟法5種強制措施都包括拘傳、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留和逮捕等,其中要數逮捕最為嚴厲。按照規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逮捕的,應該在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三日內,向檢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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