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證人、鑑定人在訴訟中,一定要誠實作證,據實以告,否則的話就會造成冤假錯案,此時就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如果在刑事訴訟中作偽證的話,則就會構成偽證罪。那麼我國關於偽證罪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本條是關於偽證罪的處刑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是指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審判的全過程,主要包括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活動。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包括四種人: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證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實情況,以自己的證言作為證據的人。
“鑑定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應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指派或聘請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鑑定和判斷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
“記錄人”,是指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對案犯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各個環節的訴訟活動進行記錄的人。這種記錄主要由偵查員、書記員擔任。
“翻譯人”,是指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委託聘請,在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活動中擔任外國語言文字、本國民族語言文字或者啞語等翻譯工作的人。這四種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特定的義務,是否能夠如實提供證言、鑑定、記錄、翻譯,對案件處理的正確與否具有重要的關係,只有四種人才屬於本罪的主體,不屬於上述四種人的,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輕還是罪重具有重要證明作用的事實。
“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的規定具有兩層含義:
1、明確指明本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說,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所提供的與案件事實不符的情況是故意所為,由於過失行為,如未看清楚,判斷錯誤而提供了不實的證言,因筆誤造成記錄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2、所提供的證言、鑑定結論、筆錄、翻譯與案件事實不符。如將張三的行為說成李四所為,將不是精神病人的人鑑定為精神病人,在記錄、翻譯時將被告人、證人所講的事實改變為虛假的等。
“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是指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也就是行為人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的目的是為了陷害他人,從而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罪行較輕的人受到較重的處罰,或者將真實的罪證隱匿起來,以使犯罪人逃脫刑事追究。需指出的是,對於證人故意提供假證言包庇罪犯的應按照本法關於包庇罪的規定處罰。本條對偽證罪規定了兩檔處罰,對犯本罪的,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犯罪手段極為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如致使罪惡重大的案犯逃脫法律制裁,使無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等。
我國的訴訟根據型別的不同分為了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但只有相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有虛假作證的行為,那麼才有可能構成偽證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此時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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