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交辦立案是刑訴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每一個法院或者是公安機關對於其審理的案件都是由管轄範圍要求限制的可能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的,那麼就不能進行辦案。當然也存在著上級將案件交辦給下級來進行處理的情況。那麼上級交辦立案是刑訴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上級交辦立案是刑訴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的規定有哪些
1、刑事審判上訴的主體
有上訴權的人有:
(1)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明確告知有上訴權的人的上訴權。
特別關注: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則無權上訴。
2、一審刑事案件如何提出上訴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二、上訴期限的規定
上訴期限的規定,有三種:
1、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2條的規定,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即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5日,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0日。
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上級交辦議案確實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確實。上級當然需要清楚的是進行上訴的時候,需要明白哪些事上訴的主體。其次就是上訴,當然也需要根據一定的條件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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