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立案期限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自訴案件立案期限規定是怎麼樣的?
自訴案件立案期限規定是7天內必須要決定是否立案,而且這樣的一種製作型別的案件的話,通常情況下都是由當事人自己來向法院決定是否起訴的,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調查以及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情況下,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接到犯罪線索,需先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
根據《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對於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在當代社會對於自訴案件他們是具有一個特殊性的,一般情況下都是由當事人主體自己來提出的這樣一種訴訟活動,而且這樣訴訟活動的話和普通的工作型別的話都是一樣的,立案的期限都有明確的期間要求,也就是7天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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