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從批捕到起訴多長時間
一、一般從批捕到起訴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接受報警,立案偵查,抓獲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內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提請批准逮捕,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決定,批准逮捕後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如果案情複雜,每個階段可能延期。
二、案件的不同起訴的時間分類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刑事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刑事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執法機關在辦理案件,從批捕到起訴的時間基本在三個月的時間左右,而且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並不是每一個案件的審理時間是一樣的,有些案件的審理時間,能夠達到一年之久。因此案件的複雜程度,也會影響案件的實際審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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