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批捕到判刑最長多長時間?
一、從批捕到判刑最長多長時間?
一審階段案件處理各階段的時限如下:
1、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式20天內審結。)
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後判決生效。
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二、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式是什麼?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
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採取辦案人員閱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稽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後,對於被拘留的物件,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複議、複核期間,對於已經被拘留的物件,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案件的審理包含很多階段,每個環節都有嚴格的時限規定,當然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則根據實際以時限進行調節。從上面的相關法規中可以看到,正常案件的審理最短時限為4個月,特殊情況下最長可以達到15個月,期間司法機關會根據案件的審理程度釋出相關公示。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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