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式分別是什麼?
保外就醫和取保候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二者之間畢竟是不同的,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式分別是什麼?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相關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保外就醫的條件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三)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對累犯、慣犯的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程式
(一)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罪犯及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申請書》,經分監區集體研究,上報監區稽核,監區稽核同意後,由分監區帶罪犯到監獄醫院進行醫療鑑定。對患精神病、艾滋病、職業病等疾病的,應到指定的醫院鑑定。經醫療鑑定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監區召開會議研究,監獄獄政管理處應派員參加,並請駐監檢察室和紀委的同志列席參加,經監區會議同意後,讓具保人簽訂具保書。
(二)醫療鑑定的診斷結論證明應由醫院的二名以上主治醫師和業務院長簽字,並加蓋公章。醫療鑑定的證明材料應包含醫療主觀證明、客觀檢查、化驗等材料以及相關的病歷影印件。
(三)經鑑定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可將《保外就醫審批表》和醫療鑑定結論連同其它證明材料,報監獄獄政管理處審查。
(四)監獄獄政處審查後,呈報《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醫療鑑定和《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等材料 ,經監獄分管領導和監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評審委員會負責人同意後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批准後填寫《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由具保人將罪犯取保回家。
(五)經批准保外就醫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監獄應填寫《提請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執行監督考察通知書》,發往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以便對罪犯的監督和考察。同時,監獄應將批准文書和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檢察機關和原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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