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對簡易程式有哪些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式只能在第一審程式中適用,在刑事案件中包括了許多性質不太嚴重,犯罪事實、情節簡單、清楚明瞭的都適用於一審程式中的簡易程式,簡易程式可以很好的解決司法資源匱乏的問題,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節 簡易程式
第二百零八條 【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第二百零九條 【不適用簡易程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出庭支援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條 【簡易程式的開庭準備】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 【簡易程式中的法庭辯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三條 【簡易程式的程式簡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條 【簡易程式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式】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簡易程式可以降低訴訟成本,縮短結案時間,提高結案率和當庭宣判率。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在審理時,可以將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環節省略,但是在宣告判決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對於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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