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鑑定聘請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聘請鑑定刑事訴訟法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1、聘請司法鑑定,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指派、聘請的鑑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的人。
2、刑事技術鑑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部門負責進行。必要時,可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鑑定。
3、刑事技術鑑定,必須由具有鑑定員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擔任過本案的偵察,證人,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人,不能充當鑑定人。鑑定人的迴避,由所在公安機關決定。
二、刑事司法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1、選定鑑定人。鑑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鑑定部門具有鑑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指派、聘請的鑑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的人。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鑑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意見。
3、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意見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並說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鑑定意見一般用鑑定書的形式製作。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偵查人員對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鑑定人作補充鑑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重新鑑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以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為主體,聘請其他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某項證據進行鑑定的情形,由於司法鑑定的結論是由法律效力的,故而在選擇鑑定人時,與案件有厲害關係的不得成為鑑定人,且在鑑定機構受理鑑定申請後,需要按照鑑定流程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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