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應該怎麼寫?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應當寫明:
(1)文書名稱,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2、正文應當寫明:
(1)訴訟請求;
(2)事實與理由;
(3)證明損失的證據等。
訴訟請求,應當寫明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的專案和具體數額。事實,應當寫明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情況。理由,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寫明為什麼應當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證明損失的證據,應當一一列明名稱、種類及來源。
3、尾部應當寫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份數;
(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簽名或者蓋章;
(4)具狀時間。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肯定是先審理刑事案件,然後才要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如果是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訴訟活動進行中逃跑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就是嫌疑人如果是精神病人的話,也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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