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程式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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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好的民事訴訟程式設計,既要求能夠保障當事人得到公正妥當的裁決,也要求提高裁決的效率。但是,現實生活中往往存在一些情況,使得法院的審理不得不中止。那麼,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程式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來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吧。
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程式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自然消滅,但是有關財產的爭議沒有得到解決,需要等待是否有願意承擔訴訟權利義務的繼承人蔘加訴訟。繼承人表示願意參加訴訟的,則訴訟程式將恢復進行;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不願意承擔訴訟權利義務的,訴訟不宜繼續進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一方當事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則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活動,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在法定代理人確定之前,訴訟程式暫時停止。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併、解散、被宣告破產等原因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應當由承受其實體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清算組等承擔,在尚未確定承受人的情況下,中止訴訟。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戰爭等。一方當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參加訴訟活動的,應當中止訴訟。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本案與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牽連,這些案件的處理對本案有重大影響,如果這些案件尚未審結時,就難以對本案作出正確的處理,只能中止訴訟。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由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中的複雜情況靈活掌握。人民法院認為訴訟應當中止的,則裁定中止訴訟。
通過以上的回答,相信大家對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程式的情形已經有所瞭解了。主要的五種法定情形中,有四種情形與當事人有關,如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意願、訴訟能力喪失法定代理人未定等;第五種情況與其他案件有關,該案需等待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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